拍卖常识
一、本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并受此制约。
二、竞买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有关竞买登记手续,并交纳参拍保证金。进入拍卖会现场时凭保证金收据及身份证件换取叫价号牌参加竞买。该号牌为竞买人参加拍卖会的唯一合法身份,所有以该号牌参加拍卖活动均视为竞买人的行为。竞买人应妥善保管叫价号牌,如保管不善、号牌丢失的应及时通知我公司声明作废,如竞买人未能及时通知我公司声明号牌作废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负责。
三、拍卖成交者的参拍保证金转为定金及佣金,拍卖未成交者在本场拍卖会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凭保证金收据到本公司全额退还保证金,保证金不计息。竞买人如因保管不善丢失保证金收据的,保证金恕不返还。
四、竞买人若委托代理人竞买,代理人必须出示有效的委托文件及本人身份证件,否则将视为代理人自己竞买。
五、竞买人在公告规定的咨询时间内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物原物,查阅相关资料及规定,有偿获得文本资料,并实地看样,拍卖人通过任何方式(如印刷资料、新闻媒介等)对拍卖标的所作的任何介绍、评价等,均为参考性意见,对所拍卖的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六、竞买人一旦进入拍卖会现场,即表明已完全了解情况,知晓标的有关瑕疵,认可标的现状(含实物现状、权证现状和权利现状),愿遵守本须知、“特别规定”及补充规定中的所有条款,并愿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责任。
七、本公司的拍卖活动以人民币为记价本位币,采用有底价增价拍卖形式(特殊情况另行规定),由拍卖师报出起拍价后,竞买人按拍卖师宣布的加价幅度加价竞买(低于加价幅度的竞价无效,根据拍卖会的情况,拍卖师可适时调整加价幅度),在无人继续加价后,由拍卖师是否落槌表示成交与否(不达底价不成交)。
八、根据《拍卖法》及有关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需向拍卖人交纳拍卖佣金。
九、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确认成交后,由拍卖人按拍卖成交价及应付佣金开具成交确认书,并由买受人当场签字对拍卖结果再确认。
十、竞买过程中,竞买人一定要认真严肃地进行竞买,一经竞价,不得反悔,(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否则拍卖保证金不予返还,并承担《拍卖法》第39条之法律责任。
十一、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并确认已转入拍卖人指定帐户后,凭拍卖人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标的移交书》或《发货通知单》等方能办理拍卖物的交付手续。不动产现场移交,动产现场移交后由买受人自行提取,费用自理。
十二、拍卖成交后,本拍卖人向买受人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商品物资专用收据》作为买受人取得标的所有权的证明。买受人如需取得税务发票,则自行到税务机关开取并按国家税法规定另行支付并承担所涉税费。如买受人对其所购得标的的处置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造成的经济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十三、本拍卖人的一切拍卖活动都是在“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进行的,具备法律效力。竞买人如认为本公司的拍卖会有违反《拍卖法》情况,致使您的权益遭受侵害的,可向承德市工商局举报。
十四、竞买人必须遵守场内公共秩序,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叫价竞价,不得阻碍拍卖师进行正常的拍卖工作,更不能有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竞买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十五、本公司拍卖前的特别规定及补充规定或其它补充文件与本须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本公司拥有拍卖活动所有规定的解释权。
承德东方拍卖行有限公司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
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